CA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协议

甲方:用户

乙方:太仓阳鸿石化有限公司


太仓阳鸿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致力于将电子信息技术与传统仓储业务相结合,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仓储服务,特为客户开办并提供网上仓储服务。

服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为便捷地办理在乙方的仓储业务,在仔细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的基础上,同意申请并接受乙方之网上仓储服务,并同意申请和使用“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FCA)”提供的数字证书,以及东莞市宏川智慧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仓储服务平台”)。

为此,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与乙方就乙方网上仓储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网上仓储服务:指乙方通过网上仓储服务平台,提供CA网上仓储服务,借助互联网、公共通讯等方式为甲方提供仓储单证服务、信息查询服务及与此相关的服务,具体以本协议列明以及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公示的服务内容为准。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网上仓储服务平台中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数字证书、密码等。 密码:指甲方在“网上仓储服务平台”中使用的各种密码,如登录密码、操作密码等。 指令:指甲方通过“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向乙方发出的货转提单的创建、审核及删除(仅限对未审核的单据进行删除);发货通知书的创建及作废;费用结算及开票申请;查询等操作指令。指令错误:指乙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甲方指令的情况。

第二条 网上仓储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网上仓储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1、甲方使用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前,需要先申请开通平台的数字证书。甲方需向乙方提交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者三证合一的证件)加盖公章、申请表一式一份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材料。上述资料原件由乙方收集经乙方证书管理员通过CFCA授权的RA服务器生成数字证书后,由乙方将数字证书交由甲方。甲方应保证所提供或填写的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

2、甲方获得上述数字证书及密码,登陆乙方指定的网址即可进入“网上仓储服务平台”进行操作。

3、“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的主要服务内容为:货转提单的创建、审核及删除(仅限对未审核的单据进行删除);发货通知书的创建及作废;费用结算及开票申请;查询等操作指令。除此之外,以“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公布的服务内容为准。

4、通过甲方数字证书及密码进行上述所有操作,均视为甲方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法律后果归属甲方。因此,甲方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密码并谨慎操作。

(二)为保证甲方开通和享受正常的网上仓储服务,甲方须自行配备如电脑等上网设备,以及能够接入“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的网络等前提条件。同时,甲方应根据与乙方签署的《CFCA电子证书服务协议》缴纳数字证书相关的服务费用,保证数字证书有效

第三条 甲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1、甲方申请开通网上仓储服务后,有权依本协议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2、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项下仓储服务提出终止申请。

(二)主要义务

1、甲方办理网上仓储服务平台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官网http://ca.grsl.cn,不得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

2、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网上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甲方通过“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办理业务时,还应遵循仓储费用结算规则、海关监管等规则。

3、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不得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发送违法的、与“网上仓储服务平台”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乙方“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行。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通过网络攻击乙方“网上仓储服务平台”,或从事其他危害乙方“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安全、稳定的行为。

5、如甲方的数字证书及密码发生遗失、盗用、遗忘等可能导致甲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甲方应立即对账户进行挂失或对相关网上服务进行中止,甲方应及时电话提醒乙方挂失或中止网上服务,乙方接到电话后办理口头挂失或中止手续;但甲方的挂失或中止指令,应在2个小时内通过甲方的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向乙方邮箱tcyhkf@grgroup.cc发送,否则,乙方的口头挂失或中止手续自动失效。甲方因未及时办理上述手续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甲方应经常关注账户的变动情况。如发现其账户变动与实际操作不符的,甲方应自发生该种不符后三个工作日内以__________________邮箱向乙方邮箱tcyhkf@grgroup.cc发出邮件通知,并说明有关的账户异常情况及其发生的可能原因等。对甲方发出的通知,乙方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7、甲方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被盗或泄漏。甲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网上仓储服务平台”,不得在网吧或其他公共场所的公用计算机上登陆“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对于自设密码,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破解的密码,开通网上服务后及时将其更换为安全性更高的密码。甲方使用“网上仓储服务平台”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完成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并收起数字证书。因黑客行为或甲方的保管疏忽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甲方应及时支付网上仓储平台的服务费用和仓储业务相关的费用。网上仓储平台的服务费用按每年***元收取,以实际办理获得数字证书时间开始计算。仓储业务相关的费用按甲乙双方签订的仓储服务合同、乙方网站公布的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如仓储服务合同与网站公布的收费标准有冲突的,以网站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乙方将及时、准确在网上仓储平台公布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将通过网站、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关注乙方公布的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以免影响甲方业务正常开展。

9、甲方在使用网上仓储平台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2)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3)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4)不得利用网上仓储平台上传、展示或传播任何虚假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5)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6)不得利用网上仓储平台进行任何不利于乙方的行为。

第四条 乙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1、为不断改进网上仓储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便捷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网上仓储服务平台”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并有权增加、变更或中止“网上仓储服务平台”提供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对于系统升级改造、数据迁移转换导致甲方账户信息的变更,在不影响甲方使用前提下,乙方将采取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甲方。

2、乙方对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安全策略调整,应当通过网站或“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或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公告。

3、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客户其他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网上仓储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网上仓储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网上仓储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4、如甲方在使用网上仓储平台服务时违反任何本协议约定的规则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甲方张贴的内容等、暂停或终止甲方使用网络服务的权利)以减轻甲方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

(二)主要义务

1、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相关网上仓储服务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

2、对于甲方就相关业务规则的咨询,乙方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向其提供查询渠道。

3、乙方应对甲方资料及交易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或在乙方内部使用的除外。

4、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所申请的相应网上仓储服务,并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

5、乙方有义务保证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的数据安全,如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导致网上仓储服务平台不能正常运行,乙方应立即提供线下仓储服务。同时,应尽快恢复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的运行。

6、乙方有义务通过网站及各种平台及时、准确公布各种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 单证业务特别约定条款【请客户仔细阅读】

(一)单证服务主要类型:

1、乙方网上仓储服务的单证类型分为:货转提单、发货通知书。其注意事项分述如下。

2、货转提单:
(1)指货物已经报关,海关放行后,客户通过“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签发的转让货物所有权的单证。
(2)甲方或其他客户在转让货物货权前应当向乙方支付仓储费用,除非乙方给予甲方充足的授信。否则,乙方有权暂停货物货权的流转。
(3)货转提单指令到达乙方时,则货转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即归甲方指定的受让人。

3、发货通知书:
(1)指货物已经报关,海关放行后,客户通过“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签发的从乙方仓库提取货物的单证。
(2)甲方在提取货物前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仓储费用,除非乙方给予甲方充足的授信;否则,乙方有权暂停甲方提货。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1、甲方通过乙方指定方式申请网上仓储服务的,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甲方变更或终止网上仓储服务,须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终止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终止。

3、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甲方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网上仓储服务亦中止。

4、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乙方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甲方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上仓储服务而无需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
(2)甲方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包括调整后的业务规则);
(3)甲方未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4)甲方名下货物被法定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5)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6)甲方未能依据本协议及“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的说明进行操作的;
(7)甲方作出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8)不可抗力及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法律法规或政府指令的变更、网络服务特有的原因等。

第七条 知识产权

1、乙方通过网上仓储服务平台中提供的包含任何文本、图片、图形、音频和/或视频资料均受版权、商标和/或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上述资料均不得在任何媒体直接或间接发布、播放、出于播放或发布目的而改写或再发行,或者被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

2、乙方为提供网上仓储服务平台而使用的任何软件(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中所含的任何图象、照片、动画、录像、录音、音乐、文字和附加程序、随附的帮助材料)的一切权利均属于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未经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许可,甲方不得对该软件进行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反向编译(decompile)或反汇编(disassemble)。

第八条 违约赔偿

1、如因网上仓储服务平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2、甲方同意保障和维护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及其他甲方的利益,如因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网上仓储服务平台或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甲方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 申请和使用CFCA电子证书服务的特别约定【请客户仔细阅读】

甲乙双方均同意使用“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FCA)”提供的数字证书和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并且甲乙双方就电子证书的申请和使用等事宜达成以下:

(一)业务办理

1、乙方作为东莞市宏川智慧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FCA)的合作方】授权方,负责协调数字证书的申请与发放及向客户收取相应费用,并按照甲方CPS要求执行证书订户身份鉴别及注册服务。CFCA为乙方用户提供数字证书以及基于数字证书的信息安全服务,为甲方所发放的电子证书主要是用于在网上作业中的身份识别和信息加密。乙方所发放的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上标识甲方身份,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进行定义。

2、乙方受理甲方的电子证书申请后,负责审核甲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包括对甲方的身份、授权、资质进行审核等,并为甲方在RA系统完成用户信息注册、为甲方安全发放数字证书下载凭证,并提供签发、更新、注销、恢复、重发电子证书等服务。

3、甲方在申请电子证书时应遵守各证书受理点的规程和办理手续,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和证明材料。

4、根据乙方与东莞市宏川智慧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数字证书服务费的标准为***元/年,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5日内缴纳第一年的数字证书服务费。上述费用最新的数字证书服务费用标准将在乙方官网(http://ca.grsl.cn)予以公告;甲方同意按照网站公告价格缴纳相应费用,若有调整,以最新公告为准。

5、甲方可以登录乙方官网(http://ca.grsl.cn)查看使用帮助,或拨打客服电话:0512-********咨询(工作时间:8:30-17:30)。

(二)责任义务

1、甲方新办电子证书后,乙方即开始提供服务,乙方不得无故结束对甲方的服务。服务有效期以证书有效期为准,甲方应在电子书过期前3个月内进行延期,交纳年服务费。否则证书过期后乙方将停止相关服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的名称、地址、电话、组织机构代码号、税号等客户信息发生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若因甲方提供客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有变更却没有及时通知乙方,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因技术需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更新电子证书。甲方在收到更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新证书。若甲方证书逾期没有更新证书,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对由于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证书业务或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5、由于以下情况电子证书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只负责恢复电子证书的正常使用,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甲方操作人员误操作;
(2)甲方硬件及软件环境不能达到电子证书的使用要求;
(3)计算机感染病毒;
(4)不可抗力(如突然停电、自然灾害、硬件损坏等原因)。

6、乙方不负责解决因网络运营商和业务应用系统终端务器原因造成的使用问题。

7、乙方承诺在现有的技术下,由乙方签发的电子证书不会被伪造、篡改。如果因乙方技术原因发生甲方电子证书被篡改、伪造,一经确认,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8、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乙方所签发的电子证书和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被盗用、冒用、伪造者篡改的,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9、证书存储介质如果因甲方的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遗失、损坏等,则甲方必须重新申领并交缴纳介质费用。

10、甲方主体资格灭失(如企业注销等),甲方应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向乙方申请注销证书。相关责任人或经办人应承担其电子证书在注销前所有使用电子证书而造成的相关后果。

11、乙方对以下情况之一,有权主动注销所签发的证书:
(1)新的密钥对替代旧的密钥对
(2)甲方申请初始注册时,提供不真实材料:
(3)甲方没有按规定缴纳证书费用,或者其它相关费用;
(4)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其它规章制度,不应签发电子证书的;
(5)有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他人证书的;
(6)证书持有者不履行或已经不能履行安全电子业务应承担责任和义务的;
(7)其他情况。这些情况可以是因法律或政策要求乙方采取的临时作废措施。

12、本条款可由乙方随时更新,乙方会通过官网(http://ca.grsl.cn)进行公布,更新后的协议一旦公布即替代原来的条款。甲方如果不接受修改后的条款,可于通知发布之日十五天内,向乙方提出注销证书的申请,如果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接受修订后的条款。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有义务接受国内有权机关查证。

2、甲方“网上仓储服务平台”操作指令和甲方提交的书面单证不一致时,应以甲方“网上仓储服务平台”操作指令为准。

3、甲方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自行在“网上仓储服务平台”进行相关业务操作,需要乙方协助的,则需按照乙方指定的流程,提供相应的书面纸质文件。

4、甲、乙方已签署货物港口作业或仓储合同的,如关于货物单证交接的约定与本协议存在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其他事宜仍按港口作业合同或仓储合同执行。

5、本协议适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本协议未尽事宜应依照中国大陆有关法律法惯例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6、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可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处理。

第十一条 文本及有效期

1、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书生效后,除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情形,否则本合同一直有效。如协议变更的,以变更后的协议为准。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经双方盖章确认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特别提示及声明

1、甲方应在仔细阅读上述条款并在充分理解上述条款全部内容及含义后签署本协议;一旦署本协议书即表明理解所有条款内容及含义并接受所有条款;

2、如果不了解协议内容及含义或不接受上述条款的,有权不签署本协议书。